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侯文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慧珠、侯雅耘、侯雅樵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即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79平方公尺,乘以起訴當時即民國102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1,000元,再乘以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共48/60,計算式:281,000元×78平方公尺×48/60=17,759,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