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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侯文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慧珠、侯雅耘、侯雅樵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即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79平方公尺,乘以起訴當時即民國102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1,000元,再乘以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共48/60,計算式:281,000元×78平方公尺×48/60=17,759,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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