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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萬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50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0萬7,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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