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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告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理人
黃喬詮律師
複代理人
繆籃蘋律師
被告
王春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172、179條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規定為請求,業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明確,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台南市○○區○○路○段00號,亦據被告陳報,並提出戶籍謄本以資相佐,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是被告具狀主張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即非無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原訂102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之庭期取消,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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