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聖元
- 訴訟代理人
- 黃陽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喬詮律師
- 複代理人
- 繆籃蘋律師
- 被告
- 王春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172、179條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規定為請求,業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明確,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台南市○○區○○路○段00號,亦據被告陳報,並提出戶籍謄本以資相佐,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是被告具狀主張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即非無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原訂102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之庭期取消,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