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陳淑瑩
洪士鈞
洪士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文棟、鄭洪玉崑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53萬5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萬9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