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上訴人
-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 上訴人
- 高東郎
- 上訴人
- 高銘宗
- 上訴人
- 高明善
- 上訴人
- 潘勇三
- 上訴人
- 高明志
- 上訴人
- 許麗珍
- 上訴人
-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 上訴人
- 台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 上訴人
-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范瑋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琴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