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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訴人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訴人
高東郎
上訴人
高銘宗
上訴人
高明善
上訴人
潘勇三
上訴人
高明志
上訴人
許麗珍
上訴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訴人
台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訴人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范瑋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琴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