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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周瑜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貳萬零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就反訴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叁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計算式:675,756元+66,394元=74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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