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絜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8,3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8,3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