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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撤銷詐害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億6,747萬5,111元(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億8,115萬6,755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7億8,631萬8,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8萬1,05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裁判費574萬398元後,尚應補繳1,854萬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詐害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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