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億6,747萬5,111元(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億8,115萬6,755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7億8,631萬8,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8萬1,05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裁判費574萬398元後,尚應補繳1,854萬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