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心望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5,500元,折算為新台幣11,525,661元(以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18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9.142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