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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李陸華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上訴人
蔡文彬

      張旭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顏霖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3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捌拾陸萬零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伍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