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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姜悌文林佑珊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上訴人
邱燕琪
上訴人
陸皞
上訴人
陸叙
上訴人
傅金樹
上訴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念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即被告)        11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43,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96,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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