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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為翰
即被告
張鳳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正青

      徐美榮

      徐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 萬3,322 元(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起訴時即102 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3,828 元,上訴人經第一審判決應返還其所占用土地面積為45.8平方公尺,計算式:213,828 ×45.8=9,793,32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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