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6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柄縉蕭涵勻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67號

上訴人
林子鈞
即被告
曾月雪
即被告
林碧華
被上訴人
王毓榮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6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