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樓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金字第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億肆仟貳佰肆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捌佰柒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