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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5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55號

抗告人
沈威賦
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富元、周娟娟、掬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柯陳幸佳間因本院102年事聲字第155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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