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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972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72號

抗告人
初佩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97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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