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治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肇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肇洲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萬6,620元,折合新臺幣170萬6,640元【依起訴時美金1元賣出匯率 30.142新臺幣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以下同,56620×30.142=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