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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治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肇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肇洲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萬6,620元,折合新臺幣170萬6,640元【依起訴時美金1元賣出匯率 30.142新臺幣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以下同,56620×30.142=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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