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高麗娟
- 被上訴人
-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謝楠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7,362元,提撥71,24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開立服務證明書等,均提起上訴,財產上請求部分合計為978,606元(計算式:907,362+71,244=978,6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80元,開立服務證明書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80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