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高麗娟
被上訴人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法定代理人
謝楠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7,362元,提撥71,24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開立服務證明書等,均提起上訴,財產上請求部分合計為978,606元(計算式:907,362+71,244=978,6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80元,開立服務證明書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80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