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曾育祺
- 當事人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7號聲 請 人 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仁 相 對 人 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伊世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世代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相對人伊世代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因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應補稅額新臺幣2,223,221元,不服提 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判字第101號判決將該處分撤銷,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將相對人伊世代公司所繳納之稅額半數退還,爰依公司法第333條之規定,請求本 院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伊世代公司之清算人,以具領該筆退稅款支票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伊世代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有本院民事庭101年1月14日北院木民常96年度司字第387號函在卷可按,堪可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原為相對人 伊世代公司持股百分百之股東,由其擔任伊世代公司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伊世代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且聲請人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選派聲 請人為相對人伊世代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伊世代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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