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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7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70號

聲請人
青山敏矩即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青山敏矩為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呈送在案,又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影本及中譯本、帳冊清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護照影本、公司解散登記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司司字第20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7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