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青山敏矩即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青山敏矩為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呈送在案,又台灣青山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影本及中譯本、帳冊清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護照影本、公司解散登記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司司字第20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