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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0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盧顯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二四四六四八二四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是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而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下稱環球公司)滯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586,072 元,因該公司之董監事申請解任,迄今尚未補選,且經調閱該公司99年度資產負債表,尚有暫付款30,189,880元、固定資產1,856,245 元及股東往來12,500,000元…等,惟迄無代表人處理公司業務,若未能有得行使董事長或董事會職權之人及時為環球公司處理上開款項,將致使環球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環球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環球公司滯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86,072元,而該公司之董監事盧顯卿、陳容容、高更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高更公司)、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盛公司,代表人何俊輝),其中除高更公司外,餘均已解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臺北市政府公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有環球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為免環球公司因無董事行使職權致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並影響股東權益,自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本院審酌盧顯卿曾為環球公司之董事,且當時所持股份總數達612,000 股,與環球公司損益關係密切,且對環球公司業務及實際營運狀況有一定程度之瞭解,由其處理環球公司事務,應可期待較符合環球公司之利益。故本院認由盧顯卿擔任環球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允當,爰選任盧顯卿為環球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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