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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姓名,該裁定於102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惟因聲請人雖於102年8月23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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