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9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995號

聲請人
李麗文
相對人
陳琇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2 年度司票字第1699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001 │100年8月9日 │36,000,000元│102年10月7日│NO625589 │├──┼──────┼──────┼──────┼─────┤│002 │102年5月8日 │30,000,000元│102年10月7日│T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99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