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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

聲請人
汪添進
相對人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相對人
李祥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001 │100年7月20日          │2,475,000元           │100年10月19日         │100年10月20日         │CH0000000         │              │
├──┼───────────┼───────────┼───────────┼───────────┼─────────┼───────┤
│002 │100年12月26日         │10,000,000元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9日          │CH000000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