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黃金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719號聲 請 人 陳黃金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統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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