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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陳美婷
相對人
陳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25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撤回上訴,全案並已於聲請人撤回上訴時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397元,相對人繳納證人旅費530元。又本院於102年2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為25202元(計算式:102927乘以0.25-530=2520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7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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