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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58號

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林銘煌

      張哲愷

      彭驛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閻崇楠等因102年度國字第58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