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高廣圻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煌
張哲愷
彭驛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閻崇楠等因102年度國字第58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