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 原告
- 洪英花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以最高法院於103 年6 月24日,以103 年度台抗字第544 號就關於被告司法院部分,裁定廢棄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國抗字第6 號及本院裁定,基此,因認就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部分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