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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原告
洪英花
被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以最高法院於103 年6 月24日,以103 年度台抗字第544 號就關於被告司法院部分,裁定廢棄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國抗字第6 號及本院裁定,基此,因認就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部分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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