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吳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娥間因本院102年度婚字第35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就離婚部分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範圍及於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