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蘇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林雅玲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1號
上列上訴人與林雅玲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