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6號
- 原告
- 吳德一
- 原告
- 吳德昭
- 原告
- 吳德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麗岑律師
- 被告
- 吳德恆
- 被告
- 吳鎮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戩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被告於收受準備書狀繕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兩造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之聲明與事實理由應與前不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繕本逕寄被告;被告於收受原告所提準備書狀繕本後,亦應於所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繕本逕寄原告,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