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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6號

原告
吳德一
原告
吳德昭
原告
吳德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被告
吳德恆
被告
吳鎮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被告於收受準備書狀繕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兩造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之聲明與事實理由應與前不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繕本逕寄被告;被告於收受原告所提準備書狀繕本後,亦應於所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繕本逕寄原告,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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