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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2號

抗告人
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即被告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3樓之5
法定代理人
丁文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德安 住臺北市○○○路○段000巷00號1樓
相對人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設桃園縣平鎮市○○路○段000號15樓
即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怡娟
居臺北市○○○路○段000號3樓之5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0巷0號7樓

上列抗告人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建字第13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本院裁定、102 年7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各1,000 元,共計2,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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