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 原告
-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浴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7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仍有14,55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