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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7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仍有14,55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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