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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 上訴人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8號上 訴 人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因102年度建字第34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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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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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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