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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8號

上訴人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因102年度建字第34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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