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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1萬4305元,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逾26萬5875元部分廢棄,是上訴標的金額應為304萬8430元(3,314,305-265,875=3,048,4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