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1萬4305元,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逾26萬5875元部分廢棄,是上訴標的金額應為304萬8430元(3,314,305-265,875=3,048,4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