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1號上 訴 人 余至靈 訴訟代理人 余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2,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0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