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百家資產顧問有限公司(原名: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秦啟宏
上訴人
即被告
徐道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春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