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809號
- 聲請人
- 周咸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國年(男,民國二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巷○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國年之遺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