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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0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809號

聲請人
周咸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國年(男,民國二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巷○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國年之遺產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0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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