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809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並提出債權證明在卷。
二、經核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2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809號卷宗卷內文書。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遺產等狀況,聲請閱覽卷宗,並提出債權證明在卷。
二、經核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