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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458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458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智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陳智惠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智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於民國101年8月12 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智惠滯欠99年度、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8月12日死亡,未婚,無子女,父母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稅捐無法徵起,今為保障徵起稅捐,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被繼承人自101年8月12日死亡迄今,顯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時間,又本院查無被繼承人之親屬曾經召開親屬會議,或曾經議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民法第1177條向本院報明之情形,故依首揭法條規定,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不明時,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告。

四、而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理由指明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為考量,參以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 3項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由自然人、公務機關任之,本條規定之修法理由為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清理完畢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而國有財產向由公務機關擔任管理人,故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適當之公務機關任之。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北區以102年9月18日台財產北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表示無意願擔任,然本院審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具有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並有相當之公信力,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地緣關係與便利性,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按第 130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前二條之公示催告準用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 139 條、第 130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定有明文。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45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