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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玲玉汪怡君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8號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黃冠運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6 月21日之駁回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睽諸該書狀內容無非係對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決定表示不服,核其意旨,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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