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8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黃冠運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6 月21日之駁回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睽諸該書狀內容無非係對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決定表示不服,核其意旨,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