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

給付贍養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告
徐培耕
被告
中華民國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贍養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訴外人吳宗宴(原名吳卓)為陸軍第一兵工團士兵,因案入獄服刑完畢,其復於民國79年1月29日死亡,原告為吳宗宴配偶,依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38條規定,被告應支付每月贍養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自79年1月29日起迄今共23年,共368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吳宗宴死亡證明書、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有關吳卓文件等件為證,惟上開死亡證明書上吳宗宴之本籍為「廣東省潮安縣」,而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上所記載「吳卓」之本籍為「廣東汕頭」,二人是否為同一人已有可疑,況原告所主張之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38條得發給贍養金之條件,必須為「軍官」或「士官」,而原告所提出之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文件上所記載之「吳卓」為「上等兵」,並非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所稱之「軍官」或「士官」,是原告依該條例請求被告給付贍養金,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贍養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