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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薛中興姜悌文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國峰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姿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健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參加人
張遠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46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之訴,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範圍,故此等事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備位請求撤銷該等決議,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其先位及備位請求均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載明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揆諸首開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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