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清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淳章、高志隆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48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淳章、高志隆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48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