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峰
- 原告
- 周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桂蓁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103年1月15日提起上訴狀,其上訴聲明原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臺北市○○路○段000號地下一樓占有部分(如附圖)返還予共有人全體」,本院業已依其上訴聲明於103年1月24日以裁定核定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58,808元,並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惟上訴人復於103年2月6日將上訴聲明變更為「原判決關於附圖B部分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臺北市○○路○段000號地下一樓占有9平方公尺部分(如附圖B)返還予共有人全體」,核係減縮上訴聲明之情形,應按減縮後之上訴利益價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於起訴時陳報被上訴人張桂蓁占用如附圖B之儲藏空間之交易價額為1,140,764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即應為1,140,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