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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返還保管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益國地政士事務所即王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李九德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管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