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宥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大煒、趙濰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求為判決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總計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