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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宥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大煒、趙濰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求為判決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總計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