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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告
程緯華
被告
蘇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程緯華以兩造同為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被告蘇秀華就校內事務有侵害原告教學評量、名譽等侵權行為,因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有原告起訴狀可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後,具狀表示其任職於東華大學,皆居住於學校宿舍,且原告華起訴之原因事實均發生於花蓮縣,應由其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核與原告起訴陳稱被告任教於東華大學而就校內事務有侵權行為等節相符。故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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