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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知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