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知伯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