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5號

法定代理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5號

上訴人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 王憶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蔣寶華、廖麗霜、許金田因102 年訴字第2865號法定代理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人所請求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皆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為新臺幣825 萬元(165 萬元5 =8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2,675 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4,012 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新臺幣8 萬零675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4,012 元,合計新臺幣20萬4,687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法定代理人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